节能服务合同纠纷,该去哪里打官司?
一、案件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发生了合同纠纷,是不是一定要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不一定的。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某能源科技公司
2.案件事实
上诉人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某能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某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第11.2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3.当事人主张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某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4.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属双方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分析
1.本案中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本案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属于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即双方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有效。
2.约定的协议管辖有效,还能在其他法院起诉吗?
关于此问题,法律实务界一般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或约定。关于协议管辖合同约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管辖应是非常确定的管辖,应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即能够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争议管辖的法院。虽然当事人使用了“可”字,但协议内容并没有既可以向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的意思表示,“可”字,系目前国内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时的常用术语,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做出了单一确定的选择,应当解释为由被选择的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此种情况下只能在协议管辖地法院起诉。此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某案的判决书,具有比较高的指导效力。
四、对策建议
1.该选择仲裁还是法院诉讼?
发生合同纠纷后,并不必然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应该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此类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的,则发生纠纷后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至于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就需要考虑两种方式的利弊,结合自身情况来处理。
2.有明确约定法院的:
(1)约定有效的: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则以双方约定的法院为准。
(2)约定无效的:
-约定“合同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没有明确约定的
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则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作为一般的合同纠纷,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类纠纷。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协议管辖的形式必须为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口头约定不发生效力。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具体(即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具体(即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