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财政补贴)能有多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国家规定的最低补贴额度(30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上海市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北京市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武汉市财政给予600元吨标准煤,重庆市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二、哪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仅限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哪些项目不能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五、向哪里提出申请?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六、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具体请以各地政策要求的为准。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七、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汇总
http://lvshi126.com/news/?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