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要点:
在法律实务中,从合同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出发,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同样地,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体,共同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多方合同中,如果想退出合同关系,也要遵循必要的法律流程,否则不仅起不到退出项目的目的,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照明科技公司
被告一:某能源贵州公司
被告二:某能源公司
第三人:某执法大队
2.案件事实
某实业公司及被告一与第三人签署了《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实业公司和被告一作为乙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第三人的项目进行照明改造。
2014年5月,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一的控股股东被告二在签订《改造工程合同》。
2014年10月27日,某实业公司与原告达成谅解协议,某实业公司将节能服务合同和节能改造工程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两被告和第三人。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二以知会函的方式同意该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3.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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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主张
原告主张: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两被告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节能收益款及利息。
被告一辩称:一、原告无权解除《服务合同》。1、原告解除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若某实业公司转让其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其应取得执法大队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若原告受让该合同的行为有效,则原告与被告一作为该合同中的双乙方,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二、原告无权解除《改造工程合同》。
被告二辩称:原告诉请解除的《节能服务合同》不涉及我方,我方已退出《改造工程合同》,我方在此项目过程中并未参与。
第三人辩称:我方同意解除合同。
5.最终结果:
本案第三人明确表示对某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的情况并不清楚,其也没有直接向原告付款,某实业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通知并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同意,故原告取得《节能服务合同》中某实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即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起诉。
三、案件分析
1.本案中合同转让是否生效完成?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两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具体到本案中,某实业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原告的,应履行通知第三人、经第三人同意的法律程序,同时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一系联合投标体,双方系合伙关系,还应通知被告一并征得被告一的同意。如当时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事后也应征得第三人及被告一的同意。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转让行为无效,原告不能依法取得某实业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其无权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权利。
四、对策建议
1.转让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债权(例如节能服务公司收取节能服务款项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的,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转让债权的程序,应注意做到通知债务人的,最好是书面通知,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另外,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受让人后不得擅自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
2.转让债务的注意事项
转让债务为什么要经得债权人的同意呢?
转让债务会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一般会有合同义务履行能力和实力,而新的债务人未必具有这个能力和实力,债权人一般更信任原债务人,转让债务会对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一种方案,也是最常见的方法是:经债权人同意,双方或三方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种方案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转让债务应当经担保人同意,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还要担责任吗?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
(2)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对原债务人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4.多方合同中如何退出项目?
如果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了多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其中一方想退出项目的,建议应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并由各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确定下来,干干净净地退出。
如果退出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导致转让方无法退出原合同关系,需要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有可能要对受让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比之前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真的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