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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应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标准以及风险把控

时间:2022/9/8 13:24:00  作者:  来源:  查看:131  评论:0
    新能源项目应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标准以及风险把控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主要看项目所在地是否处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在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新能源开发项目的企业均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目前我国并没有将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七项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之内。
    关于新能源项目用地以何种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税额和土地面积。其中关于新能源项目应缴税的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对于光伏项目永久建设用地为应纳税范围,具体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对于项目涉及的集电线路用地,如果采用架空线路架设时杆塔基础用地为永久建设用地,则属于纳税范围;对于场内道路用地,如果对地面进行了硬化等形成了永久用地,也属于纳税范围。对于风电项目而言,除了应转化为建设用地应属于纳税范围的外,对于项目开发期的临时用地,特别是风电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通常涉及的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等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期间也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从合规角度看,企业不仅应申报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用地,也应当对租赁用地、临时用地主动申报。
    另外,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型光伏项目根据目前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并不能免除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解释,复合型光伏项目中光伏设施用地并不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并非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并不能免除缴纳土地使用税。就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回复意见明确,由光伏发电企业作为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作为应税面积,且“农光互补”经营形式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企业在开发复合型光伏项目时,也应将该土地使用税费纳入成本。
    综上,为降低项目税收成本,新能源开发企业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并了解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该地的税额幅度以及应纳税用地面积等,可以优先选择非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的土地或纳税标准较低的土地。投资企业在并购项目过程中,通过尽职调查对于欠缴土地使用税的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通常需要在股权交易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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