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电项目开工前应取得核准/备案以及其他合规文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前我国光伏电站项目适用备案制,风电项目适用核准制。企业投资光伏项目的,应当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各级省政府或其授权备案机关进行项目备案,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市及县一级。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应当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关于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文件,根据2017年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7]88号),只将“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1],其他前期手续文件均变为项目开工前的合规文件。一般来说,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开工之前除了取得上述备案/核准以外,还需取得以下合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不占用生态红线的证明
●水土保持批复
●永久用林、用草审批文件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批复
●文物部门选址意见
●省级不压覆矿产的证明
●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报告
●电网接入批复
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可能还需要取得:
●防洪影响性评价
●军事部门选址意见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农用地转用、征地、临时用地审批等
在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方面,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