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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投资地方层面的监管规定

时间:2022/9/8 10:50:53  作者:  来源:  查看:98  评论:0
地方层面的监管规定
    除国家能源局及发改委的相关监管规定外,部分地方省市也针对新能源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下发了地方性监管规定。除重申国家监管要求外,地方性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禁止参与光伏项目的具体年限等内容,具体如下:
    1、江苏省:项目公司出资人下一年度限报项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
    对“未核先建”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开发计划但未按既定计划推进的项目,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有关出资人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实行必要的限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黑名单”及其违规行为、证据,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河北省:取消补贴,转让方三年内不得参与光伏项目,购买方取消投资光伏项目资格+通报批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6〕232号)
    (十二)建立项目准入限制制度。对获得光伏年度建设指标的各类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其在我省区域内再申请该类项目。对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项目,取消项目投资主体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不得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擅自购买项目指标的投资主体,取消其投资光伏项目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3、贵州省:两年内不得参与新能源新建项目,项目自动移除并网名单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2〕44号)
    (十三)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意竞争等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等问题的企业,从严控制其项目开发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项目列入建设规模名单后,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申报核准、备案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新能源年度规模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核准、备案后,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新能源新建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前转让项目控制权,其项目自动移除并网名单。
    4、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主体(追溯到最终受控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区内新能源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574号)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四)申报企业有关要求。项目优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企业已有风电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等情况。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风电项目投资建设能力和业绩,并承诺在项目全容量并网之前,投资运营主体不得变更权益资产所属关系,否则其母公司(就投资主体而言,要追溯到最终受控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申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五)申报企业有关要求。项目优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企业已有光伏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等情况。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能力和业绩,并承诺在项目全容量并网之前,投资运营主体不得变更权益资产所属关系,否则其母公司(就投资主体而言,要追溯到最终受控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申报。
    5、湖南省: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暂停或者取消补贴、从严审批其他项目、行政处罚等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6〕822号)
    二、严禁圈占风电资源和倒卖风电项目批文
    (一)各开发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不得倒卖前期工作批文、不得擅自变更核准文件重大事项、投产前不得擅自变动项目投资主体股权等重大事项,未核准项目不得先行开发建设。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相关投资主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公开通报、暂停或者取消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从严审批开发企业其他开发项目、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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