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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谁?

时间:2022/8/2 13:15:51  作者:  来源:  查看:201  评论:0
    1、技术研发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中有对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判断。
    2、如合同无约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开发人。在专利授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专利申请成功后,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3、如合同无约定,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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