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这句话是投资领域中非常经典且重要的警示语。投资赚钱时,固然令人欣喜;但投资亏损时,投资者也应应保持理性,“愿赌服输”坦然接受。
通常,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亏损,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然而,当基金、理财产品运作涉及的销售机构、管理机构、产品发行人、托管单位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亏损就不再仅仅是市场风险所致。此时,投资者有权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要求索赔。
本律师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若出现以下情形,投资者有权向相关机构追究责任,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
1、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
(1)若金融机构未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产品(如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投资者),或伪造风险测评结果,则构成适当性义务违反。例如:
投资者风险测评为“稳健型”,但被推荐购买高风险基金的;
理财经理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以购买高风险产品的;
诱导普通老年人购买中高风险的基金或理财产品等。
(2)金融机构未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双录”)形式明确告知产品风险,或隐瞒关键风险信息(如杠杆比例、标的资产潜在问题),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例如:
理财经理口头承诺“保本保息”,但未在合同中体现的;
销售材料未用中文标注风险条款,或未提供《基金合同》等必要文件,视为未尽告知义务。
2、金融机构存在误导性宣传或虚假陈述
(1)夸大收益或隐瞒亏损风险
理财经理在推介时虚构过往业绩(如宣称“年化收益20%以上”),或淡化产品风险(如称“风险提示只是形式”),导致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决策。例如:
理财经理夸大基金收益并隐瞒标的企业的财务问题的;
销售材料未如实披露基金净值异常波动原因,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混淆产品性质
将高风险基金包装为“保本理财”销售,或未明确区分代销产品与银行自营产品。例如:
客户经理将高风险基金称为“低风险保本理财”的。
3、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失职
(1)擅自变更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标的(如承诺投资蓝筹股却重仓ST股),或违规调仓导致净值异常波动。例如:
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债券,但管理人擅自配置期货,投资者可主张违约赔偿。
(2) 挪用资金或利益输送
管理人将基金财产用于个人牟利或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违规。例如:
私募基金挪用资金填补其他项目亏损的。
管理人与投资标的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如收受回扣等。
4、合同无效或违反监管规定
(1)销售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平台(如未经批准的外汇交易平台)销售产品,或销售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或非法违规产品。例如:
通过境外平台非法投资黄金和外汇,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受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2)违反“双录”等程序要求
未按规定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或未留存风险评估记录,导致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例如:
银行因缺失“双录”材料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5、管理人问题
(1)管理人严重失职或违规操作
例如: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未及时应对标的公司的风险,或者投后监管缺失等。
(2)管理人挪用资金或标的失联。
6、其他特殊情形
(1)未及时止损或扩大损失
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要求赎回时误导其继续持有(如承诺“市场即将反弹”),导致损失扩大。例如:
客户经理阻止投资者赎回并建议补仓的。
(2)协助伪造材料
指导投资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以购买高风险产品。例如:
客户经理协助伪造收入证明购买信托产品的。
(3)金融机构员工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等。
(4)信息披露瑕疵
例如: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总结
基金理财亏损索赔的关键在于证明金融机构存在法定过错,如风险错配、欺诈、管理失职等。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及普通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通常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销售或管理环节存在违规行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最高可获得全额本金赔偿。
如果您遇到此类投资亏损,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分析个案索赔的可行性,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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