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优先清算权。即,若发生清算事件,可优先获得相当于其投资价款的1倍或几倍的尝付,若在投资人行使清算优先权之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可分配,则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投资人优于创始人而得到偿付。
第二、股息分红权。即,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取得股息前,公司不得向创始人以及其他股东支付股息。
第三,优先购买新股权。即,当公司发行新股份的时候,投资人有权选择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款认购公司的新股份,以保证其股份比例不被稀释。
第四,回购权。投资人会要求创业者公司同意其有权在投资完成一段事件之后要求公司按照其投资价款回购期股份。一般为在交割日后地4-6年的期间;如公司无法上市,投资人有退出保障。
第五、跟售权和托售权。跟售权通常指在一定条件下,当创始人、普通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为选择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投资人有权选择以相同的价格与条件按照其股份比例转让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受让方。托售权通常指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投资方股东选择向第三方出售公司股份,应等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同样条件及价格全部一同出售给受让方以完成交易,最终完成推出。
第六、知情权。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业者公司应在每年年底后90天内向投资人提交公司经投资人或其指定懂事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等,每位投资人有权进行日常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七、投票权。创始人和投资人有权基于所拥有的公司股份行使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