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和中兴为同处深圳两大电信巨头,在法国的电信项目竞争中,中兴技术总监常健为中兴公司投标组成员。在中兴公司成功入围第一阶段中标名单后,常健违反公司保密要求,通过电子邮箱向对手华为公司的员工杨某发送了5份记载中兴公司内部经营战略和产品规划的文档
随后,竞争对手华为公司中了两个标。而中兴公司未中标,经评估中兴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损失1290万元。
深圳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健违反中兴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经鉴定,5份文档的开发成本为763.12万元。常健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