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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原创】

时间:2022/10/17 15:49:14  作者:张春杰律师  来源:  查看:38  评论:0
    一、案件要点
    因合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产生的节能服务合同纠纷,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法院诉讼时,选择不同的案由立案、审理,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吗?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信息
    原告:节能服务公司
    被告:用能单位
    2.案件事实
    2013年9月12日,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专项节能服务,用能单位支付相应节能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按约定对用能单位经营的酒楼灯具更换成LED灯具,并交付使用。合同履行期间,用能单位支付了部分节能服务费。由于用能单位拖欠部分服务费,故节能服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节能服务费。
    3.当事人主张
    用能单位认为:本案立案时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在第一次开庭时一审法院释明后本案案由变更为技术改造合同纠纷,在第二次开庭时,双方也是围绕技术改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诉讼。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审法院向双方询问了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意见,用能单位主张为技术改造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主张为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并没有向双方当事人另行释明,而径行以服务合同进行判决,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变更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4.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前言部分载明:“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该前言内容记载的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从中可以看出案涉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虽然合同内容中约定了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改造服务以及效益分享的条款,但不影响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立案由是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一审法院在确定案由过程中存在变动,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案件分析
    1.案由的不同是否影响案件结果?
    买卖合同纠纷、技术改造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立案时、一审开庭时原告主张的、一审开庭时被告主张的、法院认为的案由,均不相同。
    那么法院最终确定的案由的变化,是否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呢?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案由的确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
    但是,如果法官认定了案由(如本案中的合同类型),而判决结果的作出是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而非根据该合同类型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那么案件结果的作出实质上与案由的确定没有太大联系,本案中即是此种情形。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更多地关注合同中提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非纠结合同性质到底为何种。
    四、对策建议
    1.节能服务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本案中出现了买卖合同纠纷、技术改造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几个关键词,那么节能服务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要讨论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合同性质,第一步,就需要结合《民法典》和《案由规定》来看,《民法典》和《案由规定》中均未出现“节能服务合同”或者“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这样的字样,不存在这类直接的合同类型、案由规定。
    第二步,因此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具体内容来看,其合同内容与哪种合同类型最为接近。节能服务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收益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的合同内容中一般包括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内容,很难单用一种有名合同来进行概括,更适宜认定为无名合同。在此基础上,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诉讼立案时该做何种选择?
    首先,如根据合同内容,可以确定合同性质的,按该种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即可。
    其次,如果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单种合同类型的,尽可能选择无名合同,即大项的合同纠纷。
    如果法院立案庭有特殊要求的,再与法官沟通酌情进行调整,确定适宜的案由,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垫定一个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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