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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必须经实测才能认定节能服务收益?

时间:2022/9/26 9:04:13  作者:张春杰律师  来源:  查看:40  评论:0

    一、案件要点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署《节能服务合同》后,就节能服务收益的确定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必须经实际测量才能认定节能服务收益?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信息
    原告:节能服务公司
    被告:用能单位
    2.案件事实
    2012年,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五份《节能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改造后灯具运行费用数据节电费用分成,如表中所示,以双方最终实测确认数据、金额为准。
    上述5份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改造,用能单位支付了截止到2015年12月的节电服务收益费。
    2013年9月,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高效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为8家门店的设备年节省电费×3.8年,共计约134.98万元整,最终以双方实测、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定案金额为准。
    设备安装完毕后,用能单位于2014年12月按测算数支付了一年的节电服务收益费285821元。之后,因节能服务公司经营不正常,实际也没有提供服务,用能单位也没有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交过共同测算实际年度节电费用的请求,后期用能单位亦未支付节电服务收益费。
    3.当事人主张
    用能单位认为,根据涉案的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合同以及高效泵购销合同约定,年度节电费用均需经过实测方能确定。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并非实测的节电费用,判决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电服务收益费,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用能单位合法的合同权利。
    双方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对节电费用进行实测,根据实际用电情况,实践中每年的用电和节电费用不相同,所以必须进行实测方能确定。
    4.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节能服务公司主张节电服务收益费的依据及计算方式。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高效泵购销合同》节电服务费支付期限已到后,高效泵使用方未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交过测量实际节电数据的请求,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数据,主张合同价款为1086119.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高效泵节电费用。案涉《高效泵购销合同》约定,高效泵的节电费用在验收达到预测节电效果后,按测算数支付一个年度的节电费用,使用满一年测算实际年度节电费用,因用能单位已经实际支付了一个年度的节电费用计285821元,说明该节电费用已经经过了测算。
    且双方合同签订至今已近7年之久,亦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设备正常运行满两年的最后付款时间,同时,用能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也一直未要求再次进行测算,故虽然双方没有使用满一年的测算数据,因用能单位对于一审认定的其支付了第一年度的费用285821元未提出异议,一审依据该数额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确认合同价款为1086119.8元并无不当。
    三、案件分析
    1.诉讼时,节能收益款项是否必须经过实测才能确定?
    一般来讲,节能收益款项需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定,确定的依据即经实际测量得到的数据。如果争议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关于节能收益款项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1)双方实际测量,取得一致性数据,双方无争议;
    本种情况是最佳情况,无奈既然已经到了诉讼阶段,出于利益考虑,双方实际测量或同意认定的结果往往不一致。
    (2)双方实际测量,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法院认定其中的一方数据为准;
    此种情况下,双方实际测量的数据不一,法院如认定其中一方的数据,必然招致另一方的不满,法院进行认定需要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法院不会轻易进行判决认定。
    (3)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量,无疑是一种比较中立的方法,容易取得双方及法院的认可,弊端在于需要支付第三方鉴定费用,由哪方承担是个问题,并且诉讼中进行鉴定,往往鉴定时间比较长,法院未必能等得了。另外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鉴定评估出来,例如时间过去过久且数据保存不完整的情况。
    (4)无法实际测量,或没有必要实际测量,法院可以推理确定的;
    此种方式是比较便捷、迅速的处理方式,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已经进行过部分实测、结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无需再进行完整的实测,即可以作出节能收益款项的认定。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即采取了该种方式。
    (5)最终无法实际测量从结果的,由法院酌情处理;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无法实际测量从结果的,由法院根据各方的履约情况、双方是否违约、是否存在过错,参照合同约定进行酌情认定处理。
    四、对策建议
    1.根据《节能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承担验收、测量义务的一方,应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对方发起实际测量的通知,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或被法院认定为对己方不利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实测节能效果时,应务必关注数据结果,以及对应的节能费用,如一方对于实测得出的数据结果或者计算出的节能收益数据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并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以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认定为认可该测量结果,从而对己方不利。
    3.另外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年度,如后期年度产生的节能数据或节能收益数据,与之前发生的数据不同的,也应及时向对方提出,要求再次进行测算,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认的可能性。
    权利不及时行使,也有可能“过期作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有权利时务必及时行使,避免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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